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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07年6月】-199期內容

   
[ 幼教資訊單元系列 ]
 
  6月199期內容

 

 
◎ 專題系列報導
 
◎ 教師成長之路
 
◎ 親職教育
 
◎ 教養你我談
 
◎ 繪本閱讀與多媒體教學
 
 
 
 
 
   
民國96年6月專題系列報導  ■ 邱志鵬
 
 
盧森堡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政策」概述(上)
 
   
  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(經合組織,OECD)在2005年一月最新公佈之會員國所得與物價概況,盧國以美元匯率換算,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(GDP)為7萬200美元,居首位;以購買力平價(PPP)計算,同樣以盧森堡之5萬7500美元居首。因經濟發達,政治穩定,歐盟法院、歐洲議會秘書處、歐盟審計院、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性組織均設址於此,為「歐盟」、「經合組織」會員國中,人口最少,面積最小,卻最富有的國家(wealthiest nation)。
三、 人口統計和其他社會趨勢
   依據2004年7月統計,人口總數共462,690,本國人與外僑之比例約為6:4。在宗教方面多數居民信奉天主教,僅有少數人信奉基督教新教或猶太教。官方語言為法語、德語和盧森堡語,其中法語多用於行政、司法和外交;德語多用於報刊新聞;盧森堡語為民間口語,亦用於地方行政和司法。盧森堡所有學生自小學起就開始學習第2外語(德語與法語為必修);但是通常在中學階段,政府當局才強制第2外語教學。
   人口中有19%是15歲以下的兒童,高於歐盟平均,低於經合組織平均。年齡超65歲的人口佔14.3%,低於歐盟平均16.4%,但高於經合組織平均13.2%。盧森堡的平均出生率1.7(2001年),高於歐盟的平均 (1.47);但外國移民生育子女超過11%,而本地人的生育卻僅有2.4%。目前,外國出生的人口數佔總人口的37%,佔工作人口的60%。如同其他歐洲國家一樣,非婚生子女的數量日益增加(從1980年的6%到2001年的18%);與歐盟平均值相較,盧森堡的粗結婚比率(4.5%)稍低,而粗離婚率(2.3%)卻稍高;加上7%的同居比率,使得生活在單親家庭的兒童人口呈現增加現象。
   盧森堡的失業率在2000年只有1.9%,較其他歐盟國家的平均(8.4%)好很多;就未滿25歲男、女青年失業率(5.7%,7.3%)觀之,也比歐盟的平均數(14.1%,17.2%)低。另外,從比利時、法國和德國來來的工作人口約佔盧森堡勞動力的38%,預計將持續增加,且盧森堡的外國出生婦女就業率,也高於本地婦女。結婚與同居母親的總勞動參與率是48%,偏低,相對地,單親媽媽卻有高達82%的就業率;盧森堡和芬蘭(83%)的單親媽媽全職就業率是全歐盟國家中屬一屬二的。若從婦女薪資所得與男性比較的角度來看,盧森堡婦女平均收入達男性平均收入的83%,僅低於挪威(90%)與義大利(85%)。
貳、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
一、 ECEC政策概述
   盧森堡自19世紀起即將焦點放在家庭上,1948年的憲法對於家庭的保護,經濟安全,課稅,和父母的權利與義務等皆明文記載。社會的保守本性,以及天主教教條的長期道統制約,導致政策體制及家庭法律都建基在傳統的家庭本位上,母親在家養育兒童,父親維持生計同時為家庭首腦。家庭組成的改變,劇增的外國移民及社會生活形態的變革,已經把幼兒教育及照顧(ECEC)事務推向政策考慮的面前。過去幾年,盧森堡增加了對兒童津貼的投資,且建立了父母的親職假。雖然傳統的家庭角色仍然具有支配性地位,婦女勞動參與力的增加,離婚率的升高,和越來越多的單親父、母家庭,已經促使政策重新考慮「工作和家庭生活」的協調。公共養老年金制度的重建與改革,還有對如何改善外國工人(已經是盧森堡經濟必要的組成)孩子融入盧森堡教育體制等,已備受關心。
二、 ECEC的主管部門(Auspices)
盧森堡與各種家庭政策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四:
(一) 衛生部門,處理一些社會服務事務並負責經營多種治療計畫。
(二) 青年部門,掌理青年人有關之政策,青年運動,服務中心,以及住宅中心。
(三) 家庭、婦女、生體殘障暨事故傷害者部門,主管家庭福利,兒童服務,兒童權利的促進,外國移民的福利,以及社會服務等事務。
(四) 社會保險部門,管理社會保障現金給付計畫,產假和國民福利服務等。
除此之外,酌情設有跨部門之間的協調委員會。
三、 社會背景脈絡 (Context)
(一) 社會保護(Social Protection)
   盧森堡的社會保護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的21%,低於歐盟平均數(22.9%),但是,盧森堡的社會保護支出個人花費平均是與9,785歐元,而歐盟是7,782歐元。盧森堡在福利水準和保健承諾方面的作為,以1999年為例,在社會保護支出給家庭和兒童的津貼佔15.5%,是歐盟中最高者(歐盟平均為8.5%)。以美國的「絕對貧窮」標準(absolute poverty standard),在19個經合組織國家中,兒童貧窮比率(child poverty rate)最低(1.2%)。在OECD會員國中,美國個人平均國內生產總值是第二高,僅次於盧森堡,但在兒童貧窮比率中排名卻第六高(13.9%)。若使用相對貧窮標準(relative poverty measure)來看,通常在國際比較過程中使用(以低於中等收入之50%為準據),盧森堡在二十三個工業化國家中排名第五低(4.5%);而美國則排名第二十二(22.4%)。
(二) 各種相關的兒童照顧假期
   與新生兒有關的假期包含生產及履行親職義務的假期:
1. 產假(maternity leave):所有的母親都享有全額支薪之16周產假,產前產後各8周。另外有4周的追加假適用於需要護理照顧的母親與早產兒,或者是多胎分娩情形。失業母親可領額度較低的統一津貼,由政府財政支付,屬應稅所得。
2. 父道或父職假、陪伴妻兒假(paternity leave)是在嬰兒誕生之後的兩天,父親可以獲得收入百分之百的補償。
3. 親職假(parental leave):所有受雇於盧森堡在地公司行號至少一年的在職父母,有資格取得6個月的全時親職假,或者12個月的兼職親職假。但其中之一必須在產假結束後立即提出申請。為了保證孩子的照顧,父母親得以在相同時期中分享兼職的「親職假」;另一人必須等到孩子5歲才能夠使用親職假。對於領養子女的父母(adopting parents),也給予八周的親職假。其津貼為統一額度,免稅;兼職工作者領一半的津貼。為回應歐盟雇用指南(EU Employment Guidelines)建議,保證再就業的「親職假」法令在1999年就已經製定。
   統計顯示,使用「親職假」的父母,有百分之90是介於25歲到29歲的婦女,男性則大多數是介於30至34歲間,並且通常是在孩子五歲以後;婦女則多在產假之後繼續申請「親職假」。從1999年起,就業父母依法得以「家庭理由(family grounds)」請假離開職場,例如,其十五歲以下兒童罹染重病,或者遭受意外事故等。任何受雇父母每年,以所養育的兒童數計算,每名兒童可申請兩天的離職假;而且在特別狀況下,例如,孩子生重病或嚴重官能不全時,離職假期限得以延長,但必須有醫生證明,視為病假處理。津貼由健康保險基金(health insurance fund)支付,國家完全承擔,視同疾病津貼(工資補償為收入的100%),為應稅收入,需繳納社會保險分擔額。
(三) 家庭津貼(Family Allowances)
   關於嬰兒期部分,家庭可得到三種「兒童生產津貼(childbirth allowance)」,包括:
1. 「胎兒津貼」,支付給合法居住在盧森堡並遵循指示進行產前健康檢查的孕婦。
2. 「分娩津貼」,支付給孩子在盧森堡出生且父母中至少一名是盧森堡合法居民者。但母親在分娩後8周內必須到醫院做一次產後健康檢查。
3. 「初生嬰兒津貼」,條件是父母必須在孩子的第2個生日之前(滿一歲),帶孩子去做至少6次的健康檢查。
   盧森堡的福利水準在歐洲國家中屬最豐厚者,其福利補助包括,接生和醫藥的援助,在婦產科醫院的住院津貼,以及嬰兒醫藥和食品補助。而且,父母之中一人得選擇取得統一額度之兒童津貼給付(child benefit payment),支付長達22個月,每月461.65歐元,但是沒有再就業的擔保。或者,選擇6個月的統一額度津貼,每月1692.66歐元,並且有再就業的擔保。
   隨孩子的年齡,出生序和數量而變化的普及性津貼包含:
1. 補助家庭養育兒女支出到年齡18歲,對學生教育補助到27歲,對身體殘障者的補助沒有年限。
2. 對生養一個孩子的家庭補助是每個月支付143歐元;對兩個孩子的補助是每名每個月175歐元;對三個孩子的補助是每名每個月218歐元;對三個以上孩子的補助是每名每個月增加至303歐元。
3. 對每個6至11歲的孩子,提供追加補助14.6歐元;對每個12歲以上的孩子,提供追加補助44歐元。這筆津貼支付到年齡18歲。如果受益人(beneficiary)是一個全職的學生,並且在盧森堡擁有法定的永久居留權,這筆津貼可延長到年齡27歲。
4. 另外有增額補助支付給傷害程度超過50%的身體或精神殘障者。
   在每年8月,政府也支付一筆「學校教育花費津貼」,或稱初入學津貼(beginning of school-year),給所有6歲以上的孩子。津貼的額度水準依據家庭的孩子數量而有差別。對6歲以上孩子的津貼額是103歐元;對孩子年齡過12歲者的津貼額是147歐元。對兩個孩子的家庭來說,6至12歲者的津貼是176歐元;孩子年齡過12歲者的津貼是220歐元。在有3個或更多孩子的家庭,6至12歲者的津貼是249歐元;孩子年齡過12歲者的津貼是293歐元。
   另外一種兒童保育津貼,有時稱為兒童養育或教育津貼,適用於全職在家庭裡照顧兩歲以下孩子的盧森堡合法居民。這種兒童保育津貼在產假結束後立即生效,每月支付。但是每個家庭只能享有一次在家教養幼兒的津貼,即使家庭育有不止一個兩歲以下的孩子。
   如果父母兩人在生子後都繼續工作,他們仍然有權領取父母津貼(parental allowance)。若家庭淨收入的一半(semi-net income),指總收入減去社會保險分擔款後,未超過最低工資標準(納入每一家戶養育兒童數量計算),或者父母之一是兼差工作(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小時),不管家庭的總收入為多少,皆可領取父母津貼給付的一半額度。如果父母都兼差工作,不管家庭的收入多少,皆可領取全額的父母津貼。這種父母月付津貼權利持續到孩子滿兩歲止,但是對有三個以上孩子的家庭,父母津貼支付到至少有一名孩子年齡滿四歲;對有殘障兒童的家庭同樣給付到滿四歲為止。為了給低收入家庭更多支持,兒童津貼與稅收政策經常是相互配套的(coordinated)。在2002年立法規定,當稅款被降低時,兒童津貼額度必須增加(高於日常生活費用指數的慣例)。
(四) 兒童與家庭的稅賦優惠(Child and Family Tax Benefits)
   賦稅以家庭為單位,對未成年兒童及依賴人口有給一定之扣除額。雖然沒有現金補助給單親父母,但依法他們可以有一顯著的稅賦優待。在2001年1月和2002年1月,盧森堡分兩階段進行重要的稅制改革。首先是提高了免稅所得的額度標準,到9,667歐元,相等於盧森堡的最低收入保證。邊際收入的最低稅率被降低,而最高的邊際收入稅率也被降低。現在,盧森堡對中、高收入者所採的課稅比率是歐盟最低的。
(五) 其他依孩子調整的收入轉換(Other Child Conditioned Income Transfers)
   在老人及殘障者年金計畫下,對殘存兒童有特別補助,孤兒可領取加倍津貼。在永久殘廢津貼計畫下,設有孩子及殘存者的加額補助。失業津貼隨依賴兒童數調整,每一名兒童可調高基本薪水給付的百分之五。另外有一種適用的協助計畫,保證最基本的收入,但要求參加訓練並獲得就業,此類福利個案包括單親母親及其孩子,參加者有資格申請住屋補助。在保證最小收入的架構下,首先是透過授與一筆額外津貼,把保證最小收入的上限和家庭必要開銷總額之間的差額補足,以保障足夠生計。其次是運用職業和社會整合為一的措施,授與額外的整合津貼。
保證最少收入有關的改革與全歐洲的社會保護政策路線一致,對社會排除(social exclusion)宣戰。根據社會安全保險之發展趨勢,社會援助逐漸被轉換成一種積極政策,以提供工作來鼓勵那些考慮取得雇用的被救助者,進而促進社會的整合。基本上這是一種顛覆社會援助傳統想法的作為,不再僅是提供最小生計,透過區辨出誰適合、誰不適合工作,再決定二者不同的福利救濟措施與負責機關。<<以上節錄自幼教資訊199期專題系列報導>>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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