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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通過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」修正草案 |
日期:102-08-29 資料來源:發言人辦公室
行政院會今(29)日通過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」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 一、 法案名稱修正為「補習教育法」。 二、 將進修教育回歸各級學校相關教育法令規範,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進修教育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3條) 三、 將現行國民中(小)學附設補校,修正為由原校設置國中(小)補習教育部之方式實施,納入校內行政管理,現有補校編制員額,亦納入原校組織編制。(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28條) 四、 因應國防部於93年停辦國軍隨營補習教育,刪除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5條) 五、 明定補習教育(學校補教部)之設立、變更、入學方式等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訂定。(修正條文第6條至第11條) 六、 修正一般人民補習教育(補習班)由自然人、法人或依法立案之機構、團體為之,但不包括幼兒園、學校及學校財團法人。(修正條文第13條) 七、 規範補習班如招收未滿六歲幼兒,應以辦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、藝術才能學習為範圍。(修正條文第16條) 八、 增列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自行、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(構)等,進入補習班實地檢查之規定,並得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。(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2條) 九、 未依法申請立案之補習班,其罰鍰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。(修正條文第23條) 十、 配合修正草案第14條、第16條、第19條及第21條之增修,增列違反此4條規定之罰則。(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25條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