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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相關幼教法令資訊公告

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修正草案

 

 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的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修正草案,除了將沿用近十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,以和國際兒童少年人權接軌外,條文也由現行 75條增列至115條,提供兒童及少年更完善的福利,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,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。


內政部表示,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自民國92年公布施行以來,期間雖進行過多次部分條文的修正,但仍不足以因應兒童及少年對各項福利殷切的需求。本次修正是整部法規全盤翻修,除健全原有之福利內容外,更就收出養制度、網際網路內容及遊戲軟體等之分級管理與規範、兒童少年隱私權保護、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、居家保母托育服務、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管理及專業人員消極資格等進行新增或修正,未來更能符合兒童及少年之各項需求。


內政部兒童局表示,本次修法和相較於之前的兒少福利法有下列幾項不同:
(一) 對於無法確認身分及國籍之兒童與少年,增訂其在國內可享受與國內兒少同等權益條文,包括健保、就學等項,以回 應社會對於「不能沒有你」案件的省思。


(二) 健全兒少閱聽環境,加強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,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事項,違反者最重可處罰50萬元;另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之責任,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。


(三) 在收出養制度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變革,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,未來除了一定親屬間之收養外,收出養的媒合都必需委託經許可之機構或團體代為辦理,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。且在法院認可收養前,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、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。


(四) 為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而發生嬰幼兒意外事件發生,規定未來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可擔任,違者,最重得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。


(五) 將村(里)幹事增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,以更加落實兒少保護機制,違反者最重得處罰3萬元。另於保護網絡納入村(里)長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,使防護網更為嚴密。


(六) 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,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之對象,包括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,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,亦訂有排除條款。


(七)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,也規定犯性侵害罪、嚴重精神疾病或嚴重行為不檢者,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。


(八) 為保障建教合作學生勞動權益,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簽訂書面定型化契約規定,以落實保障建教生權益與福利。


(九) 對於接受司法處遇的兒童少年,為儘速協助其復歸社會與家庭,規範各機關應整合資源,提供就學、就業等服務,以增進其社會化。


(十) 為強化本法對於受虐兒少發現、保護及處遇、中輟等非行兒童及少年之輔導,以及其他福利相關工作之成效,規定學校應設置輔導或社會工作人員。

  內政部也特別呼籲,此次修法除了給予兒少更建全的福利和權益保障外,也對父母親、監護人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特別賦予了某些義務,並連帶訂有罰則,期望社會大眾共同來重視與宣導,落實保障兒少各項權益與福祉,其項目包括:
(一) 應禁止兒少吸菸、喝酒、嚼檳榔;觀看色情、暴力、血腥出版品、光碟、遊戲軟體等及參與競技駕車蛇行等危險行為。違反者,最重者可處5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參加親職教育。


(二) 應禁止兒少出入成人用品零售業、限制及電子遊戲場等賭博、色情、暴力場所。違反者,最重者可處5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姓名。


(三) 應禁止兒少擔任前項場所工作人員,違反者,最重者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姓名。


(四) 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照顧,違反者,最重者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


(五) 對於兒少照顧不當或疏忽者,除給予緊急保護或安置外,應接受50小時的親職教育,提升其照顧知能。

  內政部強調,近來有家長讓未成年子女吸菸、駕車、飲酒等不當行為,甚至將影片公然上網等行為也都是未來該法所禁止。


內政部指出,每一位兒童及少年不僅是父母的寶,也是國家社會的未來。此次修正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,將能更周延地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祉。未來修法通過後,希望中央與地方能夠緊密合作,建構更為完整的保護體系,營造健康乾淨的閱聽空間,讓每一位兒童及少年都能健康快樂的成長。